時間:200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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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上午9:00,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告了云南省高級法院對馬加爵的死刑復核裁定。經復核,云南省高級法院裁定核準昆明中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昆明市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協(xié)委員、云南省高教委員會以及部分新聞媒體的記者近百人旁聽了宣判。
4月22日,昆明中院公開審理了馬加爵涉嫌故意殺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邵渭清、黃燮梅、楊紹權、馬存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案,并于4月24日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馬加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馬加爵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李文楊、唐先和人民幣2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邵渭清、黃燮梅人民幣2萬元,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楊紹權、馬存英人民幣2萬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內,馬加爵沒有提出上訴,昆明中院即依法報送云南省高級法院核準對馬加爵的死刑判決。
云南省高級法院經復核認為,馬加爵無視國家法律,因不能正確處理人際關系,為瑣事與同學積怨,即產生報復殺人的惡念,并經周密策劃和準備,先后將四名同學殘忍地殺害,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馬加爵殺人犯意堅決,作案手段殘忍;殺人后藏匿被害人尸體并畏罪潛逃,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極大,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馬加爵的辯護人關于馬加爵認罪態(tài)度好,有悔罪表現的辯護意見雖然符合事實,但馬加爵罪行極其嚴重,對其不予從輕處罰。一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裁定,核準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馬加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宣判結束,馬加爵即被押赴刑場執(zhí)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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